(2017)渝0101执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陈福清与刘军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清,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2157号申请执行人:陈福清,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陈福清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车兴秋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