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黎庆与攀枝花腾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黎庆,攀枝花腾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余黎庆,女性,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腾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盐边县桐子林镇安宁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号:054116631。法定代表人:蒋志,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余黎庆与攀枝花腾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攀枝花腾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