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洋洋与周祥勇、王焕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洋洋,周祥勇,王焕焕,刘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6112号原告:夏洋洋,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周祥勇,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焕焕,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刘磊,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夏洋洋与被告周祥勇、王焕焕、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夏洋洋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洋洋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夏洋洋负担。审 判 长 黄海洋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程 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