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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燕,何俊明,何质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号时代广场A座29层。负责人:吴乃莘,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新华大道二段728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成都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科技园武科西二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57年3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何俊明,男,汉族,1958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何质恒,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日受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2050522.22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关联公司的房产土地均被本院多宗执行案件查封。因四川科创系列企业重振,各案均未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152050522.22元及利息。四川科创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燕、何俊明、何质恒尚欠渣打���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152050522.22元及利息;二、终结(2015)成民初字第26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