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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维维、唐继亮与卜华亮、丁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维,唐继亮,卜华亮,丁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696号原告:张维维,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唐继亮,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华亮,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丁璐璐,女,199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原告张维维、唐继亮与被告卜华亮、丁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晨臻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维、唐继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维、唐继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62元,由原告张维维、唐继亮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