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维维、唐继亮与卜华亮、丁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维,唐继亮,卜华亮,丁璐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696号原告:张维维,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唐继亮,女,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华亮,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丁璐璐,女,199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原告张维维、唐继亮与被告卜华亮、丁璐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晨臻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维维、唐继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维、唐继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62元,由原告张维维、唐继亮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