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5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