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四妹污染环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四妹
案由
污染环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四妹,曾用名沈清建,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潮州市潮安区,文盲,农民,住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四妹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粤51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沈四妹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款项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华美一村仙华路东片被告人沈四妹模具酸洗、电镀加工场内的镀槽3条、整流机3台,以及暂扣于彩塘镇华美一村仙华路东片被告人沈四妹锌基镀件、不锈钢件电镀加工场内的镀槽15条、超声波除油槽3台、整流机18台,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沈四妹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沈四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沈四妹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四妹撤回上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51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钟彪审 判 员 王佳曼代理审判员 张思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伟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