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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宗彬、郑洪永、何光华、李春青、龙刚、杨涛、徐林、孙治林、朱国勇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彬,郑洪永,何光华,李春青,龙刚,杨涛,徐林,孙治林,朱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5执589号被执行人吴宗彬,男,汉族,1976年10月2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郑洪永,男,汉族,1977年6月2日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何光华,男,汉族,1989年6月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李春青,男,汉族,1996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被执行人龙刚,男,汉族,1996年7月1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被执行人杨涛,男,汉族,1998年5月1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被执行人徐林,男,汉族,1995年12月1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被执行人孙治林,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被执行人朱国勇,男,汉族,1995年5月2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筑观法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吴宗彬、郑洪永、何光华、李春青、龙刚、杨涛、徐林、孙治林、朱国勇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宗彬、郑洪永、何光华、李春青、龙刚、杨涛、徐林、孙治林、朱国勇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吴宗彬、郑洪永、何光华、李春青、龙刚、杨涛、徐林、孙治林、朱国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115执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云审 判 员 闻 云助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