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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3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凤芝、王凤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凤芝,王凤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03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街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4890W。负责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芝,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凤皋,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住同上,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李凤芝、王凤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