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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93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辽142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账户存款3000元后,剩余122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2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守臣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