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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4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90号之二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和谐路018号。组织机构代码:69755970-0。法定代表人:何绍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秋弥南路54号。组织机构代码:79957341-5。法定代表人:田丰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弘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承德鑫源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