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润志、王秋洪等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润志,王秋洪,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4民初665号原告:王润志,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王秋洪,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自然村七组(航空路79号)。经营者:王秋洪。被告: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雅娜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吕银心。原告王润志、王秋洪、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诉被告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13日,原告王润志、王秋洪、长沙市雨花区海天丽达日化经营部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审理需待其刑事案件重审结果为依据,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申请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依照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胡建义审 判 员 赵少鹏人民审判员 王婵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睦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