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2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健与被执行人章璐楠、延川县嘉园装饰门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章璐楠,延川县嘉园装饰门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2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9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章璐楠,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延川县。被执行人延川县嘉园装饰门市,住所地:延川县郭家塔看守所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有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健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章璐楠、延川县嘉园装饰门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25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章璐楠、延川县嘉园装饰门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7月4日,���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延川县嘉园装饰门市于2017年7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健9000元,剩余案款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李健自愿全部放弃。被执行人延川县嘉园装饰门市按期自觉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交纳案款9000元,我院当庭将案款全部兑现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延水审 判 员 高维灵代理审判员 杨 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