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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5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衡阳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衡阳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某与衡阳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衡阳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0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周某。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湘04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才茂审 判 员  佘 钦代理审判员  王鎔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艳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