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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建兴、汪峰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兴,汪峰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建兴,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汪峰青,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建兴与被执行人汪峰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汪峰青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汪峰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濮 新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