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廖孝生与夏洪忠拖欠木材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孝生,夏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廖孝生,男,生于1960年11月,汉族,高中文化,住巴中市回风路。被执行人:夏洪忠,男,生于1956年7月,汉族,初小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马井街。本院在执行廖孝生与夏洪忠拖欠木材款纠纷一案中,巴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巴州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洪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小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