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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8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鹏飞与被执行人朱江、吴凯、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账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鹏飞,朱江,吴凯,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鹏飞被执行人朱江被执行人吴凯被执行人米佳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9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江、吴凯、米佳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执行人马鹏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朱江、吴凯、米佳立即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马鹏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900元,但被执行人朱江、吴凯、米佳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江、吴凯、米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江、吴凯、米佳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