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汤学礼与曹虎虎修理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沈万乾,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被执行人曹虎虎,男,汉族,1982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申请执行人汤学礼与被执行人曹虎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虎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汤学礼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曹虎虎支付申请执行人汤学礼修理费39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本院认为,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汤学礼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