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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成刚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刚,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985号原告:赵成刚,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维江,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成刚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江苏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赵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安邦江苏公司给付保险金1074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30日,吴玉新驾驶赵成刚所有的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28国道行驶至连云港境内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道路设施等损坏。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吴玉新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事故车辆在安邦江苏公司投有交强险和车辆损失险,赵成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要求如前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案涉车辆系在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注册登记,本起事故发生在连云港境内,被告住所地系南京市。赵成刚陈述运输路线是从东台出发送货至山东临沂,后空车回东台途径连云港境内时发生交通事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赵成刚选择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何 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