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10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先柏、张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06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邹建平,男,1983年1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男,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湖,男,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先柏,男,1977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申请人:张义珍,女,1977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申请人:吴先桥,男,1982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申请人:曾玉凤,女,1981年8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申请人邹建平与被申请人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赣0703民初106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银行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邹建平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所借款项已履行完毕,现原告邹建平已撤回对被告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的起诉,原告邹建平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吴先柏、张义珍、吴先桥、曾玉凤银行存款2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忠生审 判 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廖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建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