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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1784南京姚坊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姚坊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金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初1784号原告:南京姚坊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尧新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飞,该公司员工。被告:孙金鹏,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住本市润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系被告父亲),男,汉族,1955年9月9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南京姚坊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14381元,公共能耗费563元,车库管理费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系山林名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山林名墅小区37号105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81.99平方米。2015年10月22日,原告与山林名墅小区的开发商镇江上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联排、叠加2.55元/月/平方,电梯使用维护费0.4元/平方/月,公共能耗费0.1元/平方/月。业主专属车位(车库)管理费50元/户/月,报镇江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拖欠的物业费14381元,因原告的服务存在瑕疵,本院酌情支持12224元(281.99×2.55×20×0.85),公共能耗费563元,予以支持,车库管理费,因未经镇江市物价局审批,且原、被告间亦无相关约定,故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姚坊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计1278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孙金鹏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