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守本、柳庆萍与汪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本,柳庆萍,汪明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927号原告:周守本,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柳庆萍,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汪明德,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守本、柳庆萍与被告汪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提交民事起诉状中载明被告汪明德的住址、身份证号码所对应的户籍姓名并非汪明德,应认定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守本、柳庆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瑞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