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尹建良、曾回清与桃江县信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尹建良,曾回清,桃江县信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再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尹建良,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曾回清之妻。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曾回清,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尹建良之夫。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桃江县信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尹建良、曾回清因与被申请人桃江县信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投资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湘09民申5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尹建良、被申请人信用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建良、曾回清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尹建良、曾回清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审理程序违法;2、尹建良于2014年1月13日向唐亚夫借款10万元是实,但尹建良在借款后于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7月11日已向唐亚夫还款85100元,唐亚夫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明》证实信用投资公司代尹建良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的事实虚假,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信用投资公司辩称:1、尹建良夫妇明知一审法院已受理此案却有意回避,该院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审理程序合法;2、尹建良曾多次向唐亚夫、孙鹏个人借款,尹建良所称于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7月11日向唐亚夫还款85100元系另外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请求驳回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