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元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320号被执行人:张元明,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綦江县人,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綦江县,案发前住东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62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元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交附带民事赔偿款135106元。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及房管、工商、车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秀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