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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旭与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旭,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96号申请执行人陆旭,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冬初,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陆旭与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标的18000元、补缴2015年至2016年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执行费1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已由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处理,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审 判 员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