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4459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与张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张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4459号原告: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安东商业广场一期4-3室。法定代表人:张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学,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春,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滟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诉被告张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32202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5819元,总计58021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5日,原、被告约定,被告将位于涟水县安东商业广场4-3#房屋出租给原告作为办学用房,原告以现金、转账的形式支付给被告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日房屋租金4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之后,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7年2月20日,直至2017年3月8日被告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合同约定,被告应交付4-3#房屋给原告,但被告实际交付的房屋并非4-3#房屋,原告持4-3#房屋房产证至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被告交付的房屋不能办理宽带,使得原告办学目的受阻,业务无法开展。原告为办学已经缴纳了推广费10000元,并制作了广告灯箱等。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除合同、退租、赔偿经济损失等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提供的与被告张春签订租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为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而非原告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本案与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上海好奇佳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涟水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