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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华叙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华叙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557号原告:陈丽珍,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华叙荣,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原告陈丽珍诉被告华叙荣租赁合同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陈丽珍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丽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元九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