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华叙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珍,华叙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557号原告:陈丽珍,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于都县人。被告:华叙荣,男,1983年9月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原告陈丽珍诉被告华叙荣租赁合同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陈丽珍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丽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谢元九人民陪审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兰继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