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赵小龙与中山市小神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龙,中山市小神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3141号原告:赵小龙,女,住济南市天桥区。被告:中山市小神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腾路11号办公楼。原告赵小龙与被告中山市小神厨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宝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小龙负担。审判员 孙庭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安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