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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与淮北市双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世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淮北市双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世光,杨红喜,朱惠敏,刘新灵,任东风,李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063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周凌,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启林,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淮北市双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郭世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世光,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杨红喜,男,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朱惠敏,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新灵,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任东风,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李淑英,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与被告淮北市双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郭世光、杨红喜、朱惠敏、刘新灵、任东风、李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50元,减半收取计3075元,由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孟 娇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艺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