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27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杨兴建与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建,黄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166号原告:杨兴建,男,1978年9月26日生,侗族,住天柱县。被告:黄燕,女,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天柱县。原告杨兴建诉被告黄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兴建负担。审 判 员 王志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绍欢书 记 员 姜大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