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龙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史献敏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龙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史现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396号申请人:驻马店市龙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南开发区金源路4号。法定代表人:姚大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建喜,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史现敏,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6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史现敏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龙润公司与被执行人史现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实际履行,龙润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史现敏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6执3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