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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5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博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博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5635号原告:重庆博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土村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1040556W。法定代表人:杨德祥。被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盛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36875R。法定代表人:柴明全。原告重庆博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含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博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博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