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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长江村周古园自然村。被执行人: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维也纳广场北路12号附3号。本院在执行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西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