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太林与被执行人王佩柱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太林,王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吕太林,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王佩柱,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执行人吕太林与被执行人王佩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佩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吕太林人民币45800元;王佩柱负担案件受理费472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佩柱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委托被执行人王佩柱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本市及其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均无房产、车辆,其名下账号为31×××00的江苏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期限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除此以外无其它银行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佩柱现下落不明,其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王佩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3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上述对被执行人王佩柱的银行账户执行措施期限届满时本案未执行完毕,仍需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如逾期提交或未提交,本院不予续冻。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韩 栋执行员 王 波执行员 林志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