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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行审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建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建队,韩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2行审138号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月东,主任。被执行人陈建队,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生。被执行人韩利华,女,汉族,1982年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陈建队、韩利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通卫计(大)征决字(2016)第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通卫计(大)征决字(2016)第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之规定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在对被执行人履行了征收告知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征收陈建队社会抚养费33073.08元、韩利华社会抚养费33073.08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履行了催告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通许县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通卫计(大)征决字(2016)第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通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通卫计(大)征决字(2016)第06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媛审判员 张锦丽审判员 李培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