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民初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兰州市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兰州市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975号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兰州市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市新大环保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工楚胜(湖北)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工楚胜(湖北)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厦工楚胜(湖北)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黄 娇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