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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曾纪宁受贿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纪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琼01刑更22号罪犯曾纪宁,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学文化,原海口市教育局调研员,捕前住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59号海南华侨中学宿舍新1栋502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海中法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纪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赃款人民币193.1万元、美元3000元,继续追缴。刑期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罪犯曾纪宁于2015年1月23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曾纪宁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海口狱假字第1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海南省海口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