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薄海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薄海琴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241号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杨向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生于1985年9月24日,汉族,住定西市安定区交通路。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薄海琴,女,住定西市。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薄海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薄海琴信息不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惠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