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玉林、李文英等与赵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林,李文英,赵青,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62号原告:张玉林,男,汉族,1954年7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告:李文英,女,汉族,1953年9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玉林妻子。被告:赵青,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乐安县恒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思星路16号二#厂房五层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61719044G。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东路186号天利花园1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3485155231。法定代表人:孙文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林等与被告赵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林、李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