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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运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运凤,张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122号原告:余运凤,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玉,新蒲新区新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封森,播州区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运凤与被告张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余运凤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运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余运凤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