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余运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运凤,张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122号原告:余运凤,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在玉,新蒲新区新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封森,播州区团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余运凤与被告张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余运凤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运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余运凤负担。审判员 马贵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