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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宋刚伟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刚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71号罪犯宋刚伟,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郏县人,中专毕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宋刚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作案车辆以及撅头把二根,予以没收。刑期自2010年1月9日至2025年1月8日止。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1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宋刚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宋刚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撅头把等作案工具,驾驶去掉牌照的轿车到宝郏公路上、襄城县十里铺乡二十里铺西、宝丰县宝郏公路等处,强行将被害人的货车拦下,殴打被害人,砸烂货车挡风玻璃,抢劫被害人现金。该犯参与抢劫作案10起(其中一次犯罪预备),抢得现金10400元,致使5个被害人轻微伤,造成被害人价值410元物品损失。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罪犯宋刚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7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2016年4月、8月,2017年1月获得四次表扬;2015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刚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刚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