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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民辖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陈小洪与刘晓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洪,刘晓益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洪,男,生于1975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益,男,生于1961年8月4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上诉人陈小洪因与被上诉人刘晓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802民初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期满后,上诉人陈小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小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小洪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审判长 李 超审判员 王仲坚审判员 徐朝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