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吉林沅洋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吉林沅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907号申请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一单元-10。法定代表人:刘建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云霄,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吉林沅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贵圆彩虹家园1号楼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吕宝才。申请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沅洋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沅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1,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沅洋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1,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占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