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4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新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刑初40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新年,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7年4月17日因盗窃被宁乡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宁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5日经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宁乡县看守所。宁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宁乡县院公诉刑诉[2017]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新年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新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早晨,被告人黄新年及杨妙钧(已死亡)至宁乡县道林镇天石村高峰组凯哥矽砂矿拖片石时,发现矽砂矿经营部车棚下面停放有一台拖拉机,被告人黄新年与杨某商量把拖拉机偷回去使用,后在经营部房间内找到一拖拉机摇手,即将摇手弄出来带回家。当日晚上19时许,二人携带摇手至凯哥矽砂矿将停放在停车场棚内的拖拉机发动,由杨某驾驶开离矽砂矿,经过石塘冲水库附近时,因害怕被人发现便熄火推着走,杨某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致拖拉机冲入石塘冲水库内,杨某溺水身亡,经宁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拖拉机价值2200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新年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徐某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新年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证人周席、李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新年于2017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黄新年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质证且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新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新年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新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新年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黄新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新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洞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