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苏勇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21号罪犯苏勇,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长垣县人,本科文化。曾任农业银行长垣县支行行长。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封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苏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苏勇违法所得赃款111000元和东风日产“逍客”汽车一辆予以追缴。宣判后,苏勇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苏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0月至2012年初,苏勇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111000元。2011年7月25日,苏勇让与其银行有贷款业务的受害人为其支付164800元购车款。罪犯苏勇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6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7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11000元违法所得于2017年3月20日缴纳。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17年3月20日出具证明,苏勇违法所得东风日产“逍客”汽车一辆已交付国有资产部门进行处置。自2014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一次、优秀四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勇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