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3294号原告:黄某。法定代理人:唐清华,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1号楼。负责人董昭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尚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唐清华、被告委托代理人景尚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0158.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4日,原被告订立学生平安保险一份,约定保险期间内原告因自身××或意外伤害遭受损失的,被告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保险期间自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2017年1月6日,原告因肾结石在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10158.3元。因被告拒不向原告理赔上述医疗费用,遂起诉来院。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记载,原告在一年前左右(2016年1月)已经进行过肾结石和输尿管排石手术,而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就原告已患××事实向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因此拒不理赔。另外,涉案保险系投保人通过微信客户端网上投保,在微信投保登陆操作过程中,被告已在操作界面就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并经投保人点击确认后,完成投保。足以证明被告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被告保险销售员胡瑞芝到其邻居唐清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东关80号的家中,以90元的价格销售给唐清华一份价值为100元、被保险人为唐清华之女黄某的××学平险”保险。后胡瑞芝离开唐清华家,使用自己手机通过微信为黄某进行投保,并在之后向唐清华出具一份《电子保险凭证》,其内容主要载明:保险合同号为11210000251637;投保人为唐清华;被保险人为黄某;保险期间为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险种及保险金额为:附加学生平安定期寿险10000元,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10000元,住院津贴保险金144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6000元,××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0元。2017年1月6日,原告因患肾结石到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实际花费住院治疗费9320元。其住院病历记载:××患者一年前左右(即2016年1月)行右输尿管体外激光碎石术。”另查明,涉案××学平险”保险可通过微信登陆被告客户端操作激活,操作界面显示有××投保须知”及相关保险条款链接,其链下内容显示有××因先天××及其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比例等约定条款。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电子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学平险”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因××产生的住院治疗费用,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付。被告辩称,在投保人通过微信登录、操作投保时,被告已在操作界面就相关投保须知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投保人未向被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已患病史,被告因此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拒不理赔。本院认为,被告保险销售员在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后自行通过微信登录操投保,投保过程中,被告未向投保人唐清华就被保险人黄某已患××等事项进行询问,也未向其就相关保险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因此被告主张的相关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被告主张已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辩称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人民币9320.3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涉案保险约定理赔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原告黄某保险理赔款932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修智勇审 判 员  韩 雨人民陪审员  王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可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