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崔艳凤与司丙录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凤,司丙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3民初994号原告:崔艳凤,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23211973********,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海兴镇长胜村。被告:司丙录,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0********,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海兴镇永进村。现下落不明。原告崔艳凤诉被告司丙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艳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司丙录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艳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司昌盛已成年。因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被告于2012年离家出走,音讯全无,至今无法联系。被告司丙录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崔艳凤与被告司丙录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司昌盛已成年。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2年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被告在2012年分居至今,在此期间,双方未能相互沟通,难以一起共同生活,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崔艳凤与被告司丙录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崔艳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伯伦审 判 员 李凤涛人民陪审员 曲士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