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云六、徐小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云六,徐小勤,徐德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38号申请人:范云六,男,汉族,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徐小勤,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徐德高,男,汉族,194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人范云六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小勤、徐德高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陈小琴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希望大道一段6号楼附1号1单元5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范云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小勤、徐德高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小琴所有的位于希望大道一段6号楼附1号1单元5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