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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椿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志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椿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志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246号原告: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39495654T。法定代表人:汪亦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波,浙江求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椿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63号。法定代表人:罗志锋。被告:罗志锋,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椿藤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罗志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宁波市昊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