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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招仔、曾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招仔,曾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招仔,女,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曾文武,男,196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王招仔申请曾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曾文武应支付申请人王招仔案款14580元,承担执行费119元。本院已执行4700元,尚有98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文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