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招仔、曾文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招仔,曾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招仔,女,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曾文武,男,196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王招仔申请曾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曾文武应支付申请人王招仔案款14580元,承担执行费119元。本院已执行4700元,尚有98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文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青 来源:百度搜索“”